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准予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78 号)的注册,进行
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售。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具体包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
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12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
露媒介上披露的《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www.cgf.cn)。
(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理人网站公示。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价
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
何承诺或保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A 类: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A;C 类: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C)
基金代码:A 类:022704;C 类:022705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多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9,884.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0,8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认购份额= (30,000+3.00)/1.00=3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 3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认购申请。
银河基金 APP)2024 年 12 月 23 日 9:30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30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7:00。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合格并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1)》(一式三联);
(2)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
委托代办人);
(5)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网上或者电
话交易则不需提供);
(6)提供填好的《投资人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
书(1)》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
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
公章);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
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提供填好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提供填好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7)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则不需提
供)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
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
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9)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10)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11)提供填好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2)法人公司(含公司制受政府控制企业等)需提供填好的《股东信息
表》;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
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
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
银行、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200100102186749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
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
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
录公司网站(www.cgf.cn)查阅。
(二)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六、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网址:www.cgf.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电话:周直毅
客服电话:021-68475608
网址:bank.ecitic.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 A-F 座 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 房(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 汪霞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